尽管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共和制国家,罗马以民主和多元而闻名,并为之自豪。
但并非所有生活在共和国内的人们都拥有相同的权力。
根据罗马宪法的原则,一个人在共和国内享有多大的权利,取决于此人为共和国付出多大的义务。
根据这项原则,从高到低,罗马内部的身份体系分为五个阶级:
I. 贵族
II. 骑士
III. 平民
IV. 自由民/归化民
V. 奴隶
I-III均属于公民(Civis),归市民法(Jus civile)和自然法(Jus naturale)管理;IV属于国民(Nationalis), 归万民法(Jus gentium)和自然法(Jus naturale)管理;而V只适用于自然法(Jus naturale)。
公民的共同权力有:
- 投票权(Ius suffragiorum):罗马公民享有参加罗马的各种政治集会,并投票的权力。
- 荣誉权(Ius honorum):罗马公民享有竞选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 交易权(Ius commercii):罗马公民享有合法拥有土地、财产和订立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契约之权力。
- 通婚权(Ius connubii):罗马公民享有自由缔结与罗马公民合法婚姻之权力,以及享有担任罗马家庭户主(paterfamilia)之权力。
- 迁徙权(Ius migrationis):罗马公民享有自由迁徙定居共和国内不同地区之权力。
- 公共福利权(Ius publicae salutis):罗马公民享有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福利之权力。
- 诉讼权(Ius agendi):罗马公民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和应诉之权力。
- 受审权(Ius iudicari):为罗马公民定罪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审判,且公民在审判中拥有为自己(或授权于他人)进行公开辩护之权力。
- 豁免权(Ius immunitas):罗马公民拥有免于拷打和鞭笞之刑之权力,任何通过暴力获得的证词均为无效。
公民的共同义务有:
- 纳税(Stipendium tributum):所有罗马公民都必须要向政府缴纳各类税款,以其工作种类来决定。
- 兵役(Servitium militare):所有罗马公民都必须在适役年龄期间或国家征召下服役。除非担任过可以免除兵役的职务或其他特殊条件,任何未服兵役者将不授予公民权。
罗马的身份管理由监察院(Concilium Censor)执行,监察院掌握有人口身份统计之大权,这也意味着其掌握有对身份的确认权。不论是公民内部的阶级升降和剥夺,还是自由民成为公民的认证,亦或是奴隶解放为自由民的许可,都必须由监察院确认并签字才能生效。
I. 贵族(Patricius)
贵族是罗马公民体系中最高的存在。他们拥有元老院元老,政务府官员,以及元首的竞选资格。贵族拥有带有氏族名的权力。同时,贵族也拥有低税特权。
贵族家族的来源众多,有从神祖罗穆路斯建国开始的氏族,有盟邦的王公贵族家族,也有后期通过功绩从底层提升的新贵族。
升级到贵族阶级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是相当困难的,需要三头(元首,大执政官,最高保民官)共同推荐,元老院内超过2/3的投票通过以及最高祭祀团的认可才能获得,而这需要在立下挽救整个共和国级别的特大功绩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
维持贵族身份的条件十分苛刻,不分男女,必须要担任元老,高级官员,或者高级神职,且持续担任至少超过十年,而且绝对不可有任何犯罪记录或道德污点。
由于获得和维持贵族身份的难度极大,因此每年都有不少贵族家族的成员失去贵族身份,但也确保了贵族阶级的人数保持在一个可接受范围内。
II. 骑士(Equites)
骑士是罗马公民体系中仅次于贵族的存在,也是大部分人一生中最有可能达到的最高的身份地位。所有竞选成为平民会议代表以及保民委员会(贵族禁止参与这方面的竞选)的官员和中高级公职人员,军队中百夫长以上的军官,多纳税者,一般神职人员,以及有着卓越学识者均可自动从平民升级为骑士。
但竞选成为平民会议代表以及保民委员会(贵族禁止参与这方面的竞选)的官员和中高级公职人员,军队中百夫长以上的军官,和一般神职人员若未能连续在其职务上担任超过十年,则会直接退回平民阶级。
多纳税者则必须连续多缴纳税超过十年才能获得永久骑士身份。
卓越学识者则必须要在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任职超过十年才能获得永久骑士身份。
此外,犯罪者会被剥夺终身升格为骑士阶级的资格。
III. 平民(Plebians)
平民是罗马公民体系中最基础的存在,只要服兵役和正常纳税即可获得该身份。虽然容易维持,但任何犯有重罪者都有可能被剥夺这一地位。
IV. 自由民(Libertis)/归化民(Peregrini)
自由民/归化民是拥有除投票权,公共福利权,以及完整的荣誉权以外的权利的国民。自由民是那些虽然出生在罗马本土或由罗马公民所生,但并未服兵役者。归化民则是出生在海外的元首行省的原住民以及来自外国的移民。自由民和归化民只能担任低级公职,不能担任神职,没有投票权,也不能参加竞选,亦不能考取军校,虽然纳税但无权享受公共福利。自由民与归化民可以通过服兵役来升级为平民,从而进入公民体系。
V. 奴隶(Servus)
奴隶是罗马身份体系中最低级的存在。
奴隶被视为物品而非有独立人格的存在,不享有公民和国民所有的任何权利;其人身自由由其主人来决定,除不能随意夺取性命外,其主人可以对他们做任何事情;他们的言语不会被法庭用作证词;除特殊情况外,奴隶不被允许编入任何正式的武装力量(任何因元老院的特殊命令被征召进武装部队的奴隶在战后都将自动成为自由民),所有没有特许就持有武器的奴隶都将被视为盗匪(Latrocinium),而任何在未经特许就擅自武装奴隶的公民和国民都将视为叛国者;奴隶没有纳税的职责,其人头税由其主人承担。
任何犯有重罪并被剥夺公民或国民权利的重刑犯,其社会待遇在服刑期间与奴隶等同。
虽然在罗马本土,奴隶制早已被废除并禁止,但在作为殖民地的海外的各元首行省,因为当地开发所需要的人力,这些地区的奴隶制并未废除,虽然有不少人提出在元首行省废除奴隶制的主张,但始终未能得到通过。
奴隶解放成为自由民的途径只有三种:主人开恩赏赐其自由;攒够宪法规定的足够的赎金为自己换取自由(很少能够发生);最后就是根据宪法,任何成功逃亡到已经废除了奴隶制的罗马本土的奴隶都可自动解放成为自由民(但逃亡失败的话则将会面临包括死刑在内的重罚)。
自债务奴隶法被废除以来,任何公民和国民都受保护并禁止因任何原因沦为奴隶,将任何公民或国民以任何手段沦为奴隶并使唤的行为都是非法并将得到重罚。在海外意外沦为奴隶的公民,政府有义务将其赎回,任何个人将在海外沦为奴隶的同胞赎回都将得到奖励。
根据【米兰会议】所制定的国际法,任何国家的战俘和公民/国民都不得被卖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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